国际法阅读及法律英语学习,国际法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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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业都学些啥?
专业的基本要求(含专业的培养目标) 要求考生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在业务学习上,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您好,我自考法律国际法两次了,都没有过,请问怎样复习呢?
国际法一个学科里面分支很多,知识点很细,但是国际法的考试考得一般都是必备的基础识记内容。我个人的经验是阅读教材,重点的规则一定要反复看书做到清晰理解。
建议你先理解好条约法这章,其实和民法中的合同很相似,只不过是国家与国家间进行协议而已。这一章可谓整个国际法的基础。
其他章节重要的基本制度,例如:领土取得方式、国家权利、国家管辖权、个人的庇护、领海、争端解决方式等等,一定要按照构成要件进行理解学习,考试考得也就是书中每个构成要件的标题,课本读完自己能重述标题的含义,也就基本做到理解了。
空间法、***法、战争法等章节只把握重点知识就好。
像海洋法这种读半天书但是各个区域权利仍然区分不清的知识点,还有使领馆制度,可以找找司考的讲义,杨帆的理论讲的非常好,此外殷敏的内容比较浅显,她的讲义做的是总结性质的。司考讲义之外的知识点,还是要回归课本。
不太清楚你们这个考试是什么性质,我感觉我公法基础还算不错,不足以应付司考那种纯粹识记考边角的考试(据说每年都考没考过的点,这考试就是在开玩笑)。但是学校的考试,和一般公法学习中的各类问题我都可以依照现有知识独立思考解决。公法确实制度庞杂,但是考试重点都很突出的,一定要从教材系统掌握,不然死记硬背非常难。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通俗地说,国际法是一类法律的称谓,并不是一部法律的称谓,正确的叫法应该叫国际公法,这是相对于国际私法而言的。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国际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的问题。
关于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
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之一。是国际法上一个极有争议且难于界定的问题。即“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一般法律原则
性质 法律术语
简介
就“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这条而言,“承认”是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基本前提,但承认无非以国际条约的明示方式和国际习惯的默示方式表现。因此一般法律原则本身融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这两个主要国际法渊源之中,而不会是国际法的独立渊源。通常可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效、禁止翻供、维护既决权案、公允及善良原则等。
国际法到底是不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法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具有阶级性。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体现着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归根结底,不同国家的不同阶级的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是阶级关系,国际斗争是阶级斗争在国际关系中的反映,是各国统治阶级之间在国际范围内的斗争。但由于在国际范围内,不是一国的统治阶级在统治,而是许多国家的统治阶级在起作用,因此,国际法的阶级性不可能象国内法那样明显。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有三个主要法律特征: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和在一定范围内还有其他国际法主体,即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主要是在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个人则是国内法的主体,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②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各国通过协议而制订对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没有、也不应有超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订任何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所谓“国际立法”。③在强制实施方面,它没有象国内法那样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警察、军队。无论海牙的国际***,还是《联合国***》规定的执行行动,都没有形成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构或措施。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强制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由于这一特征,有人认为,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所谓“国际实在道德”。实际上,国际法象法的其他部门一样,具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证。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则是世界各国***早已公认的。
分类 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一般国际法是对所有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从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普遍性国际法是对全世界各国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而区域性国际法是仅对某一地区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拉丁美洲国际法”。这些是国家之间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表现。但是,从本质上说,只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才是通常所说的国际法,而所谓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都必须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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