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习感悟,国际公法课程讨论区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际公法学习感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国际公法学习感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际公法之父?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亨利四世赞其为“荷兰的奇迹”
国际法理论在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劳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劳秀斯开始的。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劳秀斯指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
格劳秀斯指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其***学说的重点在于,认为***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而不关心国内谁的权力比较大)所谓国家***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格老休斯的***学说是真正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意义上的***学说。于人民***相对,被称为国家***。***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者。在格劳秀斯看来,国家***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而主张君主***。***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国际公法条约的解释?
公法条约的解释涉及到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具体解释和解读的方法有多种,包括:文法解释、历史解释、目的和目标解释、上下文解释等。其中,文法解释是主要的方法之一,它通过对条约的文字和语法进行分析,确定其字面含义,而不考虑立法者意图或其他因素的解释方法[2]。
另外,国际公法条约的解释也需要考虑上下文的语境和通常含义,即将具体词语赋予上下文中通常的、自然的意义,只有在这样的解释会导致不合理或荒谬的结果时,才可以排除[2][5]。
此外,条约解释的方法还要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文件中规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例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解释应遵循的一般规则,根据通常含义和上下文来解释条约[5]。
总的来说,国际公法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条文和规定进行说明和澄清的过程,需要综合运用文法解释、上下文解释以及根据相关国际法文件提供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解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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