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作业学习,国际法作业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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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公约全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又称《海洋法公约》或《海洋法条约》,是1***3年至1982年举行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 III)产生的国际协定。《海洋法公约》界定了各国在利用世界海洋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为企业、环境和海洋自然***管理制定了准则。该公约于1982年缔结,取代了1958年的四项条约。1994年,在圭亚那成为第60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的一年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生效。截至2016年6月,167个国家和欧洲联盟加入了该公约。尚不清楚《公约》在多大程度上编纂了习惯国际法。
虽然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批准书和加入书,联合国也为《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供支持,但联合国不直接指导《公约》的执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捕鲸委员会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等组织在《公约》执行方面发挥了作用。(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由《联合国公约》建立的。
背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取代了17世纪旧的“海洋自由”概念: 根据荷兰法学家科尼利厄斯·范·比恩克尔肖克制定的“大炮射程”规则,国家***管辖范围仅限于从一个国家的海岸线所延伸出来的特定水域,通常为3海里(5.6公里)(三英里限制)。[1]所有超越国界的水域都被视为国际水域:虽然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通行,但国际水域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 (雨果·格劳秀斯颁布的***原则)。[2]
在20世纪初,一些国家表达了扩大国家***的愿望:覆盖矿产***,保护鱼类***,并提供实施污染控制的手段。(国际联盟于1930年在海牙召开了会议,但没有达成任何协议[3]。1945年,哈里·S·杜鲁门总统利用习惯国际法原则,即一个国家有权保护其自然***,将美国的控制权扩展到其大陆架的所有自然***。其他国家也很快效仿。1946年至1950年间,智利、秘鲁和厄瓜多尔将其***范围扩大了200海里(370公里),以此来保护受洪堡德洋流影响的渔场。其他国家将其领海扩大到12海里(22公里)。
到1967年,只有25个国家仍然使用旧的3英里(4.8公里)的范围, 而66个国家设定了12海里(22公里)区域性限制, 8个国家已经设置了200海里(370公里)的范围。截至2008年5月28日,只有两个国家仍在使用3英里(4.8公里)限制: 约旦和帕劳。[4]澳大利亚的某些岛屿、伯利兹的一个地区、日本的一些海峡、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某些地区和一些英国海外领土,如安圭拉,同样使用这一限制。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五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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