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际公法的感受和体会,国际公法怎么学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学习国际公法的感受和体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学习国际公法的感受和体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国际公法简史?
《国际公法》是2005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肖恩·D·墨菲、托马斯·伯根特尔。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后者是以国际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则。国际法也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其调整对象限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指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之间的明示协议。一般说来,条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而对非缔约国并无拘束力,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主要是指由多数国家缔结的对他们有普遍约束力的多边条约。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出现之前,就已经有了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各国不断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为了便于寻找,在现代产生了以公约的形式将国际习惯编纂起来的需要和实践。
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外,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有时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并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国际公法之父?
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西方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亨利四世赞其为“荷兰的奇迹”
国际法理论在格劳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实,关于国际法理论当中一些问题的研究并非自格劳秀斯开始,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人研究和讨论有关战争和条约问题,不过,当时人们并没有严格的国际法概念。中世纪时期,从奥古斯丁、阿奎那到布丹,也都讨论过有关宣战、休战及对敌人维持信义、实行人道主义等问题。但是,真正将国际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进行完整系统的理论论述,则是从格劳秀斯开始的。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内容,格劳秀斯指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
格劳秀斯指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其***学说的重点在于,认为***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而不关心国内谁的权力比较大)所谓国家***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格老休斯的***学说是真正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意义上的***学说。于人民***相对,被称为国家***。***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者。在格劳秀斯看来,国家***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而主张君主***。***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学习国际公法的感受和体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学习国际公法的感受和体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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