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国际公法的必要性,国际公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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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和私法在法律原则上的本质区别?
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本意义,
在于便于法律的适用。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梁慧星先生在谈及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时说,法律之分为公法与私法,乃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他同时引用德国学者基尔克的论断: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如果这一区别被混淆,甚至无视公法与私法的本质差异,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将会失灵,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将会处于混乱之中。具体言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以下不同意义。
(一)从利益保护的重心来看,
公法以维护公共利益即“公益”为主要目的,私法则以保护个人或私人利益即“私益”为依归。
“利益说”曾是公、私法划分标准的有力学说,这种论说是以利益多元化和多极化的客观存在为基础的。
罗尔斯·庞德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法律与利益发生联系的纽带是利益主体的行为。法律主体的行为与一定的利益追求相关联,人们努力奋斗所追求的一切都与其利益相关。法律对正当利益的保护是通过设置适当的行为标准来完成的。
公法着重保护的公共利益,首先是超越私主体的具体的和特殊的利益,其次也是其他各种利益的平衡器,在其他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为***实施调控和干预充当一个正当合理的借口。
公共利益是为维护共同体之间的共存共处而存在的,是共同体之间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就实际情形而论,公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表现为各社会共同体之间的秩序、安全、公正、自由等人类基本的生存价值和制度环境。
私法主体在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域内所寻求的是各自独立的私人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及人身利益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应当严格区别国家作为行政管理者和作为财产所有者两种不同的身份。
当国家以特殊的私法主体面目出现时,如以国家名义发行国债、接受无主财产或取得无人继承的财产等,国家所追求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利益,而仍然属于私法上的“私人”利益,这是由国家的多重法律身份所决定的。
公权的意义?
“公权”是“私权”的对称。
西方法学家所指的公法上确认的权利。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同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相联系。公法与私法划分,最早是由罗马帝国法学家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提出。他认为规定国家之事、保护国家利益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和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显然,在此所指由公法规定和保护的“国家之事”、“国家利益”即为公权。
在11世纪的欧洲,各国已先后进入封建社会,关于国家权力的“公”的观念已开始与非国家权力的“私”的范畴相分离,但这种“私”的范畴仍含有“公”的政治因素,并未完全与国家权力的“公”的因素彻底隔断。
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在欧洲各国,随着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彻底分离,公法与私法的区别显而易见,公法即成为政治国家即公权力的法,私法成为市民社会即私权的法。对于公权的理解有不同观点,如,有的认为公权是关于公益方面的各种权利;有的认为公权是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通常是把公法上确认的权利称为公权。有的还把公权具体分为国家的公权和公民的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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